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0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稱知悉,指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事實確實存在,且為特定營業場所人員所確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裁罰前,應為確實之查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