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5條 法規: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5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對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實施不定期檢驗,必要時得另實施受僱檢驗、懷疑檢驗、意外檢驗、入伍檢驗、復學檢驗或在監(院、所、校)檢驗。前項檢驗以隨機檢驗之方式辦理者,其抽檢率每年應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連續兩年之陽性檢出率均低於百分之一時,其抽檢率可降低至百分之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