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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16條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第16條
法規:
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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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司法院所屬法院少年法庭於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時,有事實足認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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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衛生福利部應指定尿液之檢驗機關(構),並公告之。其經認可者,亦同。前項檢驗涉及刑事案件時,得送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第11條
尿液檢驗以嗎啡類及安非他命類為基本項目;主管機關並得依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業務特性,增加檢驗項目。
第12條
主管機關於接獲檢驗報告後,應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人。
第13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督導所屬或主管之公民營事業機關(構)設立工作小組,訂定計畫或作業要點,負責辦理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事宜。
第14條
年度終了時,法務部應將各主管機關執行情形統一彙整後,陳報行政院備查。
第15條
司法院所屬法院少年法庭於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時,有事實足認受執行之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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