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第4條 法規:洗錢防制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相關 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相關 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六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資訊申報更新申報及信託地位揭露辦法相關 第4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本條定義的名詞 特定犯罪所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