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第30條 法規:洗錢防制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30條 第七條第二項之查核,第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八條第五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陳報查核成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