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第12條 法規: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2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一、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二、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三、對治療機構人員有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四、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