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5條 法規: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5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四小時以上六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