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2條 法規: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2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處之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裁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