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11條 法規: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1條 辦理講習執行機關(構)宜於接獲講習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講習。講習通知應於講習前十五日送達應受講習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