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規則 第2條 法規:律師懲戒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一章 通則 第2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院長指定法官三人,並由該院函請高等檢察署指定檢察官一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律師五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長指定法官四人,並由該院函請最高檢察署指定檢察官二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律師五人、學者二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前二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第一項、第二項委員長及委員名冊,應函報司法院,並送法務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