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16條 法規: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6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就第十四條至前條所規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按其業務規模建立稽核制度,並於每年進行自我審查或內部稽核程序,作成書面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