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15條 法規: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5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督促其事務所內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參加由各律師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舉辦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