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14條 法規: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4條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製作其事務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並應每年更新該風險評估報告。前項風險評估報告之製作及更新,應考量委任人身分、委任案件類型、交易型態、地理風險、交付管道、商業慣例及其他與風險相關事項。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配合法務部查核之期程,提供第一項風險評估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