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6條 法規: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6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委員就審查案件有前條迴避之事由者,不計入該案件出席之人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