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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17條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17條
法規: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7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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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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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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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會必要時,得請受審查人到場說明。
第12條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與民間機構及團體代表列席。
第13條
本會決議對受審查人為律師證書之撤銷或廢止處分時,應併同為命其返還該證書之決議。
第14條
本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會議內容均應予保密。
第15條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人員兼辦;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16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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