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5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其薪資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