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4條 依本辦法申請許可者,應依規費法之規定繳交審查費用;其收費標準由法務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