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4條 律師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法務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