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律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母法 第6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本文規定特別會員行使表決權、選舉權、罷免權或算入出席人數之累計總數,以四分之一權重計算之方式為:一、一般會員個人之權重為:以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之人數四分之三,除以一般會員人數,所得比例計算。二、特別會員個人之權重為:以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之總人數四分之一,除以特別會員人數,所得比例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