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律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母法 第5條 本部於核准補發或換發新證書後,應將原律師證書定期列表公告作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