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律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母法 第4條 報請補發或換發律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律師證書或其已滅失、遺失之聲明。三、繳納證書費用之證明。四、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