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99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律師之懲戒 › 第三節 覆審程序 第99條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請求覆審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議。原決議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請求覆審為無理由。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請求覆審有理由者,應撤銷原決議更為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