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98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律師之懲戒 › 第三節 覆審程序 第98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或被付懲戒律師。前項受送達人得於十日內提出意見書或申辯書。律師懲戒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限屆滿後,速將全卷連同前項意見書、申辯書送交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