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97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律師之懲戒 › 第三節 覆審程序 第97條 被付懲戒律師或移送懲戒機關、團體,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請求覆審者,應於決議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為之。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律師懲戒委員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