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3條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
- 第74條律師有第七條所定情形者,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其停止執行職務,並應將停止執行職務決定書送司法院、法務部、受懲戒律師所屬地方律…
- 第75條律師涉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案件,經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審議後,為移付懲戒以外處置,或不予處置者,受處置之律師或請求處置人得於處…
- 第76條律師應付懲戒或有第七條所定情形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下列機關、團體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一、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
- 第77條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應提出移送理由書及其繕本。前項移送理由書,應記載被付懲戒律師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
- 第78條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三人、律師七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擔任委員;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
- 第79條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 第80條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三人、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三人、律師七人及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擔任委員;委員長由委員互選…
- 第81條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為被付懲戒律師應付懲戒行為之被…
- 第82條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被付懲戒律師或原移送懲戒機關、團體得聲請迴避。律師懲戒…
- 第83條委員迴避之聲請,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定之。被聲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決定。被聲請迴避之委員,認該聲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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