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71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公會 › 第二節 全國律師聯合會 第71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下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解散。前項警告及撤銷決議之處分,法務部亦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