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2條全國律師聯合會為社團法人。其主管機關為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應以促進法治社會發展…
- 第63條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分為下列二種:一、個人會員:各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二、團體會員:各地方律師公會。各地方律師公會為…
- 第64條全國律師聯合會應設理事會、監事會,除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選出之當屆外,其名額及組成如下:一、理事會:理事三十七人至四十五…
- 第65條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預算之決議及決算之承認。二、章程之訂定及修正。三、律師倫理規範之訂定及修正。…
- 第66條全國律師聯合會以理事長為代表人。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置有常務理事者,應由理…
- 第67條全國律師聯合會應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或監事會請求時,理事長應召開臨時會。會員…
- 第68條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將其章程,報請法務部及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備查;章程變更時,亦同。全國律師聯合會應訂定律師倫理規範,經會…
- 第69條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及所在地。二、宗旨、任務及組織。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
- 第71條全國律師聯合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命其停止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
- 第72條全國律師聯合會應將下列資料,陳報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法務部:一、會員名簿及會員之入會、退會資料。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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