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61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公會 › 第一節 地方律師公會 第61條 地方律師公會應將下列資料,陳報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一、會員名簿或會員代表名冊及會員入會、退會資料。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紀錄。三、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前項第一款資料應陳報全國律師聯合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