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律師事務所之型態分下列四種:一、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二、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三、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四、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前項第一款稱獨資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單一律師設立之律師事務所。第一項第二款稱合署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合用辦公處所及事務所名稱,個別承接業務,且個別承擔責任之事務所。第一項第三款稱合夥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二人以上律師,依民法合夥之規定,就業務之執行負連帶責任之事務所。第一項第四款之法人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