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43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律師之權利及義務 第43條 律師不得從事有辱律師尊嚴或名譽之行業。律師對於受委任、指定或囑託之事件,不得有不正當之行為或違反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