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41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律師之權利及義務 第41條 律師不得兼任公務員。但擔任中央或地方機關特定之臨時職務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