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23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律師職務之執行 第23條 律師因僱傭關係或委任關係專任於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執行律師業務者,為機構律師。機構律師應加入任職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任職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