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128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章 罰則 第128條 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律師證書之人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外國法事務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他人使用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