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103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律師之懲戒 › 第四節 懲戒處分 第103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主文,應由司法院公告之。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無人請求覆審或撤回請求者,於請求覆審期間屆滿時確定。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於公告主文時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