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102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律師之懲戒 › 第四節 懲戒處分 第102條 律師有第七十三條應付懲戒情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日止,逾十年者,不得予懲戒處分;逾五年者,不得再予除名以外之懲戒處分。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移付懲戒者,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