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101條 法規:律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律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律師之懲戒 › 第四節 懲戒處分 第101條 懲戒處分如下:一、命於一定期間內自費接受額外之律師倫理規範六小時至十二小時之研習。二、警告。三、申誡。四、停止執行職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五、除名。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應併為第一款之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