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5條 法規: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5條 法務部為辦理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應召開團體績效評比會議。前項會議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之代表三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檢察司司長、保護司司長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定一人為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