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4條 法規: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4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各評比項目之評分標準如下:一、「極佳」:九分以上十分以下。二、「佳」:六分以上九分未滿。三、「普通」:三分以上六分未滿。四、「待改進」:三分未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