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2條 法規: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2條 法務部應每三年為一期,指定其中一年度,辦理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