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9條 經許可合夥經營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之外國法事務律師或中華民國律師,於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時,仍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