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2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