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1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經許可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者,不得藉僱用或合夥關係執行本法第一百二十條以外之法律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