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2條 法規: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2條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官遴選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經核派為實任檢察官。二、未曾受懲戒處分。三、最近五年未曾受職務監督處分。四、非於停止職務處分期間。五、最近五年職務評定均為良好。六、非停止辦理案件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國外進修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