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官遴選委員會)之檢察官代表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經核派為實任檢察官。二、未曾受懲戒處分。三、最近五年未曾受職務監督處分。四、非於停止職務處分期間。五、最近五年職務評定均為良好。六、非停止辦理案件或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國外進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