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兒童不解簽名之意義者,免在訓誡處分執行筆錄簽名。
- 第36條少年法院指揮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應以書面指定日期,命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帶領兒童向少年保護官報到。兒…
- 第37條少年法院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應遴選具有兒童教育、兒童福利或兒童心理學之專門知識者,充任執行保護管束者。
- 第38條執行保護管束者與受保護管束兒童接談時,應選擇適當之處所為之。
- 第39條少年法院交付留置觀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兒童,以能自理生活者為限。
- 第40條對於兒童之安置輔導、感化教育處分,應視個案情節及矯治不良習性之需要,分別交由寄養家庭、兒童福利、教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
- 第41條對兒童之感化教育處分,其執行期間應給予維護身心健康、促進正常發育及增進生活知識所必要之教養;為課業輔導時,應力求配合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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