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應受通知塗銷紀錄及資料及機關(構),依下列情形定之:
一、轉介處分、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裁定:受轉介之福利或教養機關(構)、受交付執行假日生活輔導之機關(構)、團體、受交付執行保護管束之福利或教養機構、慈善團體、執行安置輔導機關(構)、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戶籍地警察局、原移案機關、禁戒或勒戒機關(構)、治療或戒治機關(構)。
二、感化教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少年矯正機關(構)、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戶籍地警察局、原移案機關。
三、刑事判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原偵查地方法院檢察署、少年矯正機關(構)、內政部警政署、少年案發時戶籍地警察局、原移案機關。
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塗銷,除應依前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構)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少年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加害人者,另應通知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或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二、曾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更生保護會、直轄市、縣(市)社政、勞工或教育主管機關者,另應通知各該曾受通知機關或單位。
三、有其他曾受通知之機關(構)、團體者,另應通知該機關(構)、團體。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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