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於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通知各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構),將其依主管業務所建立之移送、調查、偵查、審理及執行等紀錄及資料塗銷之:
一、受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滿二年。
二、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確定滿三年。
三、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滿三年。
四、受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
但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裁定,不在此限。
五、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
六、受無罪判決確定。
少年法院應於下列期限前,為前項之通知:
一、不付審理裁定、不付保護處分裁定或無罪判決確定者,裁判確定後十日內。
二、受轉介處分、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者,應塗銷日期十日前。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除本法及本辦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 第26條少年法院得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隨時保持聯繫,並得指派適當之人共同輔導少年。
- 第27條少年法院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聲請,得命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提供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
- 第28條少年經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交付保護管束者,感化教育機關(構)應將該少年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
- 第29條少年保護官於受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請求而拒絕時,應自受請求時起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拒絕理由,函復請求…
- 第30條宣告多數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處分時,除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或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外,準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
- 第32條前條應受通知塗銷紀錄及資料及機關(構),依下列情形定之:一、轉介處分、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不付審理、不付保…
- 第33條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受親職教育輔導處分者,由少年法院法官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定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由少年保護官自行或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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