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85條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十一章 時效 第85條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