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44條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五章 之二易刑 第44條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