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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
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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